个人简介

业务范围

新闻热点

经办案例

法律法规

英文法规

法院判决

媒体采访

热点链接

个人像册

与我联系

 
                                                                                         ENGLISH
欢 迎 访 问 田 明 律 师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网 站!

办案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咨询热线:010-84934084(周一至周五 早9:00-晚6:00)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须知

一、申请备案前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 海关总署受理备案的知识产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二、提交备案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随附文件请详见“三、对随附文件的要求”)。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填写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类型,分别填写《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和《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和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在网上提出备案申请;

(二)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备齐随附文件,随同备案申请书一起寄送以下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三)根据海关总署审核意见,修改或补充申请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海关总署将向申请人发送驳回通知书,但不再退还原申请文件。申请人如果使用《备案系统》申请的,也可以通过查询系统中海关总署“审核意见”一栏,了解驳回原因并及时予以补正。

对海关总署驳回的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重新提交或者补交有关文件:

1、 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的:更改后重新提交全部申请文件;

2、 申请书填写错误或者未由申请人签章的: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书;

3、 随附文件(包括备案费转帐单)不齐全的:补交有关文件。

注意:海关总署驳回后,申请人重新提交或者补交申请文件的,海关总署审核申请的期限重新计算。


三、对随附文件的要求

(一)申请商标备案

1、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可自《备案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二选一)

-国内注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要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国际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需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4)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5)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2、委托代理人申请海关备案,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

(6)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7)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3、选择提交的文件

(8)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9)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10)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意: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专利备案

1、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可自《备案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专利证书复印件(签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1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4)货物及其外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5)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2、委托代理人申请海关备案,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

(6)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7)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3、选择提交的文件

(8)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9)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10)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意: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著作权备案

1、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可自《备案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著作权证明文件(二选一):

-著作权已登记:提供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作品照片;

-著作权未登记:提供著作权作品样品和其他相关证据;

(4)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2、委托代理人申请海关备案,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

(5)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二选一):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选择提交的文件

(8)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9)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10)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意: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四、备案费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海关总署2004年5月25日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2004〕15号公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缴纳备案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缴费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15号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帐单的复印件。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备案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和电汇方式汇入海关总署帐户。缴纳备案费银行帐户: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二)寄送银行转帐凭证

为便于海关总署确认备案费到账,申请人在银行办理缴纳备案费手续时,应当将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登记或者授权号(即商标注册号、专利授权号、作品登记号或者作品名称)填写在银行单据的汇款用途或备注栏,并将缴纳备案费的银行单据复印件与其他备案申请文件一起寄送至海关总署。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三)海关总署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在核实所缴款项后,将以汇款方作为缴款单位,按照备案申请书提供的联系人地址,寄送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四)退还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后,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退还备案费。但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五)续展备案不再缴费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但是,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五、《备案系统》简介

为了更好的为进出口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信息服务,方便备案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总署于2004年9月开发使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和查询系统》。

《备案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一) 信息查询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企业无需进行用户注册,便可以直接查询全部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信息。为保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允许公开查询的仅限备案申请人名称、备案权利名称、权利登记或者授权号、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等已公开信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定的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企业等信息,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注册为用户后才能查询;

(二)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人注册为用户后,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的备案申请,并可以查询海关总署受理申请的日期、备案费到帐、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和核准备案日期和备案号等信息

(三)备案信息自我管理

申请人通过系统可以修改、撤回本人已经提交的备案申请、对本人名下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统计、排序、打印、输出等方式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需要变更或者续展备案的情况;

(四)备案变更

申请人对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等通讯方式、被许可人名单等备案信息,可以通过系统自行修改,不必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这对人员流动大和需要变更备案信息频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十分便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否注册为用户,任何人使用《申请系统》都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六、代理费

每项申请800元(人民币)

 

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528室,100012     Tel:010-84934084,81120146 手机:13910433012 E-mail:lawyermt@vip.sina.com



Copyright@2003,田明个人网站,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