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知识问答

                        京鼎律师事务所 田明律师编撰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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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问题:

1.1 什么是商标?
1.2 什么是商标标识?
1.3 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1.4 注册商标有哪些作用?

1.5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什么?

1.6 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多长?

2.商标的注册申请:
2.1 什么是自愿注册原则?
2.2 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2.3 什么是注册原则?
2.4 什么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

2.5 申请注册商标应提交什么文件?

2.6 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多长时间能取得注册?

2.7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申请有什么救济措施?

2.8 对于别人抢注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取得的商标可不可以撤销其注册?

2.9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10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的种类:
3.1 商标有哪些种类?
3.2 什么是文字商标?
3.3 什么是图形商标?
3.4 什么是组合商标?
3.5 什么是商品商标?
3.6 什么是服务商标?
3.7 什么是制造商标?

3.8 什么是销售商标?
3.9 什么是集体商标?
3.10 什么是证明商标?
3.11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3.12 什么是注册商标?
3.13 什么是未注册商标?
3.14 什么是联合商标?
3.15 什么是防御商标?
3.16 什么是有含义商标?
3.17 什么是无含义商标?


4.商标侵权知识问答:

4.1 什么是商标侵权?

4.2 商标侵权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4.3 商标侵权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4 如何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

4.5 商标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4.6 如何解决商标纠纷?

5.商标评审知识问答:

5.1 什么是商标评审?

5.2 商标评审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5.3 对商标评审决定不服,可不可以到法院起诉?

6.驰名商标知识问答:

6.1 什么是驰名商标?


6.2 外国企业可以申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吗?


6.3 认定驰名商标对加强保护有何帮助?


6.4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


6.5 应当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6.6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6.7 如何处理新规定出台前已经递交的认定申请?


6.8 行政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多长时间?


6.9 驰名商标认定后多长时间有效?


6.10 是否还有其他途径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6.11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之间有什么区别?

 

7.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区别与联系:
7.1 商标与商品名称是什么关系?
7.2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磺是什么关系?
7.3 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什么关系?
7.4 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有什么区别?
7.5 服务商标与商号有什么区别
7.6 商标局有哪些主要职责?
32.商标注册中心是什么机构?

8.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8.1 什么是商标代理组织?
8.2 什么是商标代理人?
8.3 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有哪些好处?

8.4 商标代理组织有哪些业务范围?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

9.1 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9.2 什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0.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及所需文件

11.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


11.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由来

11.2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11.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11.4中国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11.5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和要求(以中国为原属国)

11.6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11.7注册有效期及续展

 

1.一般性问题:

1.1 什么是商标?
目前世界上对商标有"权威性"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有: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义:"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与商品包装上的装璜不同,前者是为了区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据此而言,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1.2什么是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土的织带等。


1.3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
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1.4 注册商标有哪些作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消费者选择哪家的商品或服务呢?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脸",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誉,因此,商标能起到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互为作用的,商标信誉可反映质量,质量稳定又可提高商标信誉。消费者经过长期反复消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心目中可以产生一种消费信任感。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无处可查。而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顾客对消费项目的安全感,即使其消费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但它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实践,吸引消费者继续认牌消费。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标代表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因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打开销路,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除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消费者以最快捷的途径认识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升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为人们所知晓,而其商标名称则广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

1.5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什么?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6 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多长?

商标的保护期为十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

2.商标的注册申请:
2.1 什么是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自愿注册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决不是鼓励使用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侵权的危险。我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现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种。


2.2 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2.3 什么是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注册原则是相对使用原则而言的。所谓使用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所有。注册原则即不论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某商标获得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即受到法律保护。


2.4 什么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只有商标专用权确定了,并有了保障,商品流通领域的秩序才会稳定,竞争才能正当,商品经济才能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2.5 什么是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注册原则是相对使用原则而言的。所谓使用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所有。注册原则即不论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某商标获得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即受到法律保护。


2.6 什么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只有商标专用权确定了,并有了保障,商品流通领域的秩序才会稳定,竞争才能正当,商品经济才能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2.7 申请注册商标应提交什么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2.8 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多长时间能取得注册?

一般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

2.9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申请有什么救济措施?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10 对于别人抢注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取得的商标可不可以撤销其注册?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11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12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的种类:

3.1 商标有哪些种类?
商标,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角度划分为8大种类。
(1)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总体上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6)根据商标的寓意来分类,可划分为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
(7)根据商标使用的方式来分类,可划分为主商标、分商标、商品群商标、具体商品商标。
(8)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啊商标、气味商标等。


3.2 什么是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文字,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字母、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不拘一格,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使用。但必须突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点,力争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
文字商标如同其它商标一样,一经核准注册,不得擅自变更书写方式或增删文字。为了保证商标的显著性,不致与指定商品产生混淆,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词语。如不能在牙膏商品上使用"牙膏"作为商标。由于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3.3什么是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的使用既有其便于识别的一面,但又有其不便呼叫的弊端。图形商标可不受语言文字的制约,不论在何种语言文字的国度,消费者只需看图即可识牌。但图形商标在不同的语言国度里,又不易于呼叫,特别是较抽象的图形商标,因没有具体的称谓,有碍人们的口头交流,不便于广告宣传,影响商品的销售。从商标的历史来看,图形商标比文字商标的历史要早得多。早期的图形商标大多为花鸟虫鱼、飞禽走兽、亭台楼阁、风景名胜、名山大川、天象地理和人物头像等。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通过实践认知,那种繁杂的图案商标越来越少,而将文字艺术化、图形化的商标越来越多。文字与图形的相互渗透,越来越为商标设计人员所器重。
3.4 什么是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马的图案,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
3.5 什么是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3.6 什么是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服务标志通常也可称为劳务标志。如:中国民航的'CAAC"、"建设银行"及其图形、"大地"律师事务所、"扬声"剧院等。凡用于区别提供服务的标志均可视为服务商标。但服务商标与商号又有不同,"商号"是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商号并不象商标那样具有显著性。商号登记后的效力仅以某一地域为限,防止在某一特定地区范围内重复,而商号一旦被作为商标注册则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为了便于服务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国际《尼斯协定》将服务共分为八大类别:
(1)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2)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及不动产事务。
(3)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4)电信。
(5)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6)材料处理。
(7)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8)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3.7 什么是制造商标?
制造商标又称为生产商标,制造商标是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制造者为了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区别开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此种商标通常同生产企业的名称部分相同,用以突出企业的名称或字号,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如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大众"商标,日本日立制作所的"日立"商标,三洋株式会社的"三洋',商标等。
3.8 什么是销售商标?
销售商标是指商品销售者为了保证自己所销商品的质量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该种商标的使用者并不生产商品,而是将采购来的商品用上自已的商标,或采取定牌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然后,用销售商的商标统一出口或销售,以经销者的信誉担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使用该种商标一般以外贸企业居多。
3.9 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用以表示联合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由其组织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该种商标称之为集体商标。注册、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
3.10 什么是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它特点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又称之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并负保证责任。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由于证明商标的使用者系申请人的组织成员,商标所有人并不使用该商标。因此,在注册申请及保护中与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区别。例如,在提交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附送该商标的使用章程。证明商标一经注册,不得转让。使用证明商标必须经注册人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反之,则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如该种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符合章程规定,不能继续起到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则有可能导致该注册商标的撤销。因为证明商标是证明其产品原料、质量等特点的标志,没有严格的规定,将会使产品质量失去控制。加强对证明商标的监督与控制,既有利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又维护了名牌的信誉。
3.11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3.12 什么是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3.13 什么是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3.14 什么是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3.15 什么是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3.16 什么是有含义商标?
有含义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表达、暗示了某种意义或事物,称之为有含义商标。其文字具有一定含义的,又可称为寓意商标;其图形具有表述性的,又可称之为指事商标。
3.17 什么是无含义商标?
无含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标记。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客观事物的图案或几何图形等抽象图案。

4.商标侵权知识问答:

60.什么是商标侵权?

 

61.商标侵权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上一条中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62.商标侵权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者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消除影响。

63.如何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4.商标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商标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侵权持续超过两年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往前推年。

65.如何解决商标纠纷?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商标评审知识问答:

5.1 什么是商标评审?

5.2 商标评审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3 对商标评审决定不服,可不可以到法院起诉?

可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6.驰名商标知识问答:

6.1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6.2 外国企业可以申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吗?


可以。根据六月一日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商标权所有人可就符合法定情形的个案申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对商标权所有人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限制。当然,过去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没有限制,但由于当时认定与保护的关系并不十分紧密,故申请人实际对拒绝或拖延认定的行为没有任何救济手段。

6.3 认定驰名商标对加强保护有何帮助?


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与其有关的法律保护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加强:
一是可以对抗侵犯未在中国获得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抢注及使用行为,这是制定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初衷;
二是对抗在不相同或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三是更容易认定商标近似,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时候需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也要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四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确定法定赔偿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商标越知名,其受到的损害就可能越大;
五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方面,案件追诉标准不受非法经营数额的限制,至少应当有助于降低追诉的门槛;
六是对抗将驰名商标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与普通商标发生冲突,一般只解决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字号的问题,驰名商标则可以禁止他人的使用;
七是对抗将驰名商标登记为域名的行为,普通的域名冲突要求域名注册方还要有利用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的行为,驰名商标则不必考虑该因素。


6.4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

首先,申请认定的驰名商标应当达到商标法所要求的知名程度。具体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当该驰名商标并没有在中国获得注册时,如果
i. 他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容易
导致混淆的
ii. 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易导致混淆的
(2)该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准注册,如果
i. 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驰名
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ii. 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
驰名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6.5 应当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在各种类型的案件中,向如下单位提出申请:
(1) 在商标异议案件提交时,向商标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2) 在商标撤销案件提交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
(3) 为制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使用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动中,向市(地、州)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和保护申请。



6.6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依据《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一步列举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
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
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
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特别指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6.7 如何处理新规定出台前已经递交的认定申请?

新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此之前按照《驰名商标保护和管理暂行规定》提交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抽象申请,原则上自动作废。
但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已提出过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而该案件还在可以补正的期限内,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提交异议申请或评审申请后的三个月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此期间内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和评委会将予以接受。超过三个月期限的,商标局和评委会将不予考虑。


6.8 行政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多长时间?

通过行政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两个途径:一是在商标异议和撤销程序中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一是在向地方工商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查处请求时提出认定申请。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异议的裁定一般需要两年结案,如果对方当事人提起复审要求,复审裁定又需要两年的时间。当事人如果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当注册的评审同样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方当事人对该评审决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因此,驰名商标的最终认定将花上若干年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在向地方工商机关提出行政查处请求时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地方工商机关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转给省级工商局;省级工商局在收到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案件材料的六个月内应作出认定。


6.9 驰名商标认定后多长时间有效?

按照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后的三年内无需重新申请认定。该规定已于2003年6月1日随着新规定的出台而废止。但已经认定驰名商标未满三年的,仍属有效。

根据新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有效期没有限制。但当事人在其后的某一具体案件中要求按照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时,如果该案件与已以前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商标局或评委会将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审查并作出认定。


6.10 是否还有其他途径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除了前面所述的通过行政途径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外,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该解释,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时,依据的仍然是《商标法》第14条所规定的标准,即以下五项:(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针对在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即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针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即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若遇这两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请求法院对原告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出现企业名称或域名侵犯驰名商标的情况,也可以请求法院就此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6.11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之间有什么区别?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认定的机构不一样。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对于仅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认定后的影响力有一定差别。由于通过行政途径取得的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因而在工商行政系统里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对于通过法院个案而取得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往往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也不太一样。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7.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区别与联系:

7.1 商标与商品名称是什么关系?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
7.2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磺是什么关系?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璜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璜的一部份,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璜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璜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7.3 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什么关系?
二者都是工业产权,均给人以视觉效果。但商标只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式。商标是遵循《商标法》进行保护的;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遵循《专利法》进行保护的。
7.4 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有什么区别?
(l)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7.5 服务商标与商号有什么区别?
(1)服务商标仅起区别服务出处的作用,商号既可以区别不同服务出处,又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出处;
(2)商号均由文字构成,但服务商标既可由文字,也可以由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3)商号、厂商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份,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商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据《商标法》该准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
商号与服务商标均属工业产权的组成部分。
7.6 商标局有哪些主要职责?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有: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商标的管理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会同法制司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国企业商标工作;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目前,商标局下设10处1室:综合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案件指导处、监督管理处、变更续展处、国际注册处、法律事务处、异议处和计算机自动化办公室。

7.7 商标注册中心是什么机构?
商标注册中心是1995年12月12日经批准成立的事业编制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为了解决商标局编制不足,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的矛盾,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注册审查专业队伍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了商标注册中心,同时,将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改为商标注册中心的内设机构。
该中心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依据《商标法》从事商标注册及相关的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目前下设7个处:综合处、申请处、审查服务一处、审查服务二处、审查服务三处、国际注册服务处、档案处。

 

8.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8.1 什么是商标代理组织?
商标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认可,依法成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标法律服务的机构。
8.2 什么是商标代理人?
商标代理人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考核,获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某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8.3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有以下行为:
(1)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违反《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而强行代理的;
(3)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5)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6)从事其池非法活动的。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

9.1 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于1970年4月在瑞士日内瓦成立。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专门机构之一。WIPO的前身是1893年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其宗旨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有关国际条约同盟的行政合作。
WIPO的具体活动有:鼓励各国签订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收集和传播情报;进行有关研究并发表研究成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技术援助;办理国际注册或从事成员国之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
我国是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WIPo成员国的。
9.2 什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9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广泛,不仅仅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主要包括三大原则:
(1) 国民待遇原则。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与目已本国相等同的工业产权保护。
(2) 优先权原则。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工业产权保护后,又在6-12个月内向另一成员国申请保护,将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日期视为向第二国提出的申请日期。
(3)共同规则原则。即包括制定个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共同规则来立法。
《巴黎公约》对所有的国家开放,是一种开放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无限期有效。1984年11月4日,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议案,同年12月19日我国要求加入《巴黎公约》的申请书获得批准,从1985年3月19日起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10.1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

1. 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2.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www.wipo.int/treaties/);

3. 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10.2向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文件

1. 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提出的每一类商标的申请为一份申请。

2. 如果申请的商标已在国内取得注册,应提供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内注册证复印件。

3. 每件申请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20张(规格:不大于8cm×8cm,不小于 5cm×5cm)。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申请商标注册,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已在这些国家使用,则每份申请还需提供商标使用标签、铭牌等10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商标使用标签的,可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照片代替,但需突出商标部分。

4. 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 提供申请商标在申请国/地区及在本国的首次使用时间,所提供的时间应力求准确。

6. 申请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应采用国际通用术语,具体列明并附准确英译文。

11.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


11.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由来

  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11.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就是省时、省力、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

  1. 省力: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2. 省时: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并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寄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证。

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审查申请。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驳回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上述一年(议定书国家一年半)期限内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

  3. 省钱: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11.3中国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中国自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之后,即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议定书》。

中国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在同一种申请书中,中国申请人可指定属于《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也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或者既指定《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又指定《议定书》的国家。

11.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和要求(以中国为原属国)

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

3.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申请基础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申请手续

申请手续由国家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由国家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申请所需信息和文件

1.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

2. 中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3. 商标黑白图样2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厘米 ×8厘米,最小不小于5厘米×5厘米;

4.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图样2份;

5.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6.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7.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巴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8. 由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若委托了代理机构办理申请)。

11.5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1. 申请人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注册申请

2.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3.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收费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数额缴纳注册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商标局收到足额汇款后,向国际局递交申请;

5.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中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中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6. 国际局向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传送申请文件,各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后, 根据本国商标法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检索、审查。

7. 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期限内未被指定国驳回,则商标视为在指定国获得保护。

11.6注册有效期及续展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