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业务范围

新闻热点

经办案例

法律法规

英文法规

法院判决

媒体采访

热点链接

个人像册

与我联系

 
                                                                                         ENGLISH
欢 迎 访 问 田 明 律 师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网 站!

办案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咨询热线:010-84934084,81120146(周一至周五 早9:00-晚6:00)


    

(2004)朝民初字第1254号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诉吴贵军、北京圆智世纪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朝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小营新都市计划A座(住宅)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贵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圆智世纪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顾问,住址北京市朝阳区774厂集体酒仙桥路10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5号四方大厦702。
  委托代理人范仲智,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厂长经理日报记者,住址四川省郫县犀浦镇国际大都会香港花园18幢A座603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5号。
  被告北京圆智世纪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5号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仲智,自然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吴贵军,自然情况同上。

  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圆智丽颖广告公司)诉吴贵军、北京圆智世纪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圆智世纪服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圆智丽颖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剑峰,吴贵军本人同时作为圆智世纪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圆智丽颖广告公司诉称,我公司专业承办各企业在展览会上的展览、展示设计。2003年7月底,客户反映某网站的文字内容简介和办公地址与我公司一样,询问我公司是否更换了办公地址、开设了分部。经了解是吴贵军在中国万网的服务器上租用了空间,为圆智世纪服务公司建立的网站(网址为http://www.sinofair.net)。该网站上冠以“圆智”的名称,宣传内容与我公司一致,标注虚假的公司成立时间,并将我公司经营住所标注为该公司业务一部的地址。吴贵军擅自登载虚假信息,为圆智世纪服务公司作虚假宣传,宣传与我公司同样的业务,并冠以我公司住所,使我公司新老客户误认我公司为圆智世纪服务公司的下属,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圆智世纪服务公司作为直接受益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上述网站已改正了业务一部的地址,因此我公司起诉要求吴贵军和圆智世纪服务公司在《中国会展》、《中外会展》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版面不得小于通栏;赔偿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吴贵军和圆智世纪服务公司辩称,被控侵权的网站是圆智世纪服务公司内部介绍性网站,在该网站非首页上刊载公司业务一部的地址不属于商业广告行为,且该地址与圆智丽颖广告公司没有必然联系,不会给圆智丽颖广告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该网站是吴贵军委托案外的独立设计师设计的,未经吴贵军认可即匆忙上传,存在大量错误与不妥之处,在得知圆智丽颖广告公司起诉后,即2003年9月5日前我方就已通知技术人员撤掉了网站中的“地址”一项。因此我方不同意圆智丽颖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圆智丽颖广告公司提供如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域名注册证及相关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其名称变更情况及网页宣传内容;2、(2003)京二证字第13 824号公证书,以证明圆智世纪服务公司网站宣传内容与其网页一致,并将其住所列为该公司业务一部的地址;3、工商档案查询结果,以证明圆智世纪服务公司的住所;4、有关“sinofair.net的详细信息”的域名查询结果,以证明网站由吴贵军制作;5、北京南岛商务快递单,以证明《中外会展》杂志社将其当作了圆智世纪服务公司业务一部;6、公证处收费收据、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损失。
  吴贵军和圆智世纪服务公司对上述材料的形式要件均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根据材料4不能推断出被控侵权网站由吴贵军制作;材料5上有收件人的名字,不会发生混淆;材料6中的费用完全可以避免。其认可:被控侵权的网站内容是宣传介绍圆智世纪服务公司,其中所列业务一部地址、公司名称及成立时间等均有误;吴贵军个人自行决定租空间、创建该网站,圆智世纪服务公司知道吴贵军为其建网站,网站开通后知晓内容。
  本院确认上述材料具有证据效力,并对吴贵军和圆智世纪服务公司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
吴贵军和圆智世纪服务公司提供如下材料:7、宋赛红的证词及其领取网站建设劳务费的支出凭单、付曙光出具的收条,以证明涉案网站并非吴贵军本人直接设计。
  圆智丽颖广告公司对宋赛红的证词不持异议;以付曙光未到庭、其收条与本案无关为由,对收条提出异议。
  本院对宋赛红的证词予以采信。由于圆智丽颖广告公司对材料7中的收条不予认可,而出具该收条的付曙光并未到庭接受质询,故本院就此不予认定。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圆智丽颖广告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1日,原名北京圆智丽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6日更为现名,经营范围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广告信息咨询。2001年9月22日该公司申请注册了域名“wisdom-exhibition.com.cn”,其相应网页上有公司简介、业务范围等内容,标注的公司地址为“北京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A座501室”,该地址与其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小营新都市计划A座(住宅)501号”为同一地点。
  圆智世纪服务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与制作等。2003年三四月间,该公司顾问吴贵军自行委托案外人为该公司设计网站。后吴贵军个人从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中国万网)租用了服务器空间。同年五六月间,www.sinofair.net网站开通。该网站中分别以“圆智展示”、“圆智会展”、“北京圆智会展有限公司”、“圆智会展工程有限公司”指代圆智世纪服务公司;所列“公司于1995年成立”、“业务一部:北京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A座501室”不属实;除公司成立时间等数字外,公司简介及业务范围等内容与圆智丽颖广告公司相应网页相同,但有关业务范围的描述并未超出其经营范围。2003年9月,该网站纠正了业务一部地址一项。圆智世纪服务公司对吴贵军为其建网站以及网站开通后的内容均知晓。
  同年12月17日,《中外会展》杂志社以快递方式向圆智丽颖广告公司人员提供印刷品时,将收件单位名称写为“圆智(世纪)丽影”,收件人姓名、电话等均无误。
  为诉讼,圆智丽颖广告公司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互联网具有传输信息的媒介功能。创建网站,使公众可以自主选择时间、地点登陆,并从中获取有关介绍经营者概况、业务范围的信息,是一种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行为。经营者进行这种宣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吴贵军和圆智世纪服务公司承认www.sinofair.net网站的宣传对象是圆智世纪服务公司,但是该网站所介绍的公司成立时间与业务一部地址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这有违我国广告法中有关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同时网站宣传中以不同名称指代圆智世纪服务公司,代称中不仅将字号简化,还对行业性质进行错误的表述,有违企业名称的使用规范。这些不规范均应当予以纠正,但该网络宣传尚不足以构成对圆智丽颖广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一)单纯将公司成立时间提前,并不会使公众将被宣传的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混淆或误认。(二)该网站在介绍业务一部时,标注了圆智丽颖广告公司的地址,但没有同时标明该公司的名称,因此仅浏览该网站并不会产生圆智丽颖广告公司是圆智世纪服务公司业务一部的错误认识。相反,浏览该网站的人可能会寻址找到圆智丽颖广告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增加该公司的交易机会。(三)虽然该网站上突出使用了圆智丽颖广告公司与圆智世纪服务公司字号中相同的文字??“圆智”,但有关公司行业性质的表述与圆智丽颖广告公司不同,且网站上既未出现圆智世纪服务公司的全称或包含其完整字号的简称,也未出现圆智丽颖广告公司的名称,因此仅凭该网络宣传,不足以使公众对该二公司产生混淆或误认。虽有案外人将圆智丽颖广告公司名称写错,但仅凭快递单不足以证明该错误系因上述不当宣传所致。(四)该网站中有关业务范围的宣传并未超出圆智世纪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圆智丽颖广告公司以网络宣传内容相同主张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五)即便将上述情形综合起来看,仅凭网站上的宣传也不足以导致公众将圆智丽颖广告公司与圆智世纪服务公司混淆或误认,进而影响到圆智丽颖广告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合法利益。因此,圆智丽颖广告公司主张上述网络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相关知识

 
专利申请技术交底
书撰写需知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需知
及收费标准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需知及收费标准


 
PCT成员国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书式下载

 授权委托书(法院诉讼,单位)

 授权委托书(个人)

 
专利代理委托书

 
专利申请表格

 
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528室,100012     Tel:010-84934084,81120146 手机:13910433012 E-mail:lawyermt@vip.sina.com



Copyright@2003,田明个人网站,All Rights Reserved